某日,刘某接到某区法院电话,得知某银行以信用卡欠款纠纷向法院起诉了刘某,要求他偿还其名下某银行信用卡的欠款。然而,据刘某本人回忆,其并没有办理过某银行的信用卡。
刘某到法院应诉后得知,在2015年,申请人用刘某的身份证原件,向某银行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案涉信用卡,某银行根据该申请进行了审核,并按照申请表的地址邮寄了信用卡。申请人收到信用卡后开始使用,直到起诉前,该信用卡欠本金3万余元、利息1000元以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1000余元。
经查证,2015年春节期间,刘某的钱包被盗,身份证也一同丢失,刘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丢失的钱包和身份证一直没有找到。后刘某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身份证是刘某丢失的那一张,且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不是刘某本人笔迹,刘某本人没有向某银行提交过办理信用卡的申请,也没有收到和使用案涉信用卡,银行提交的部分信用卡消费单据中刘某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书写。
法院认为,某银行要求刘某偿还信用卡中欠款的前提是某银行与刘某之间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而本案在信用卡申请过程中,根据司法笔迹鉴定结论证明某银行收到的《信用卡申请表》不是刘某本人书写,虽然案涉信用卡是用刘某本人身份证办理,但是刘某本人没有向银行提出办理信用卡的申请。因此,某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刘某之间就案涉信用卡成立了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案涉信用卡下的消费与刘某有关,故此对某银行要求刘某支付信用卡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编提醒您:在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含有个人信息的物品丢失之后,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违法活动。对于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工作信息,应该谨慎保管。
编辑:王铁淇